“先征收,后補辦手續(xù)”,這是前幾年,為了發(fā)展經濟,一些地方政府對國土采取的變通措施。
近日,在湖南益陽上演了一場“跨國”土地維權的事情,當地益陽天峰文武學校的校長舒某,被旅居加拿大的“商人”——盧某多次舉報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,轉變土地性質并予以倒賣,謀取巨額利益。
目前,益陽資陽區(qū)自然資源局已經介入此事調查。
盧某:對方辦的學校一直是非法占用農用地
“湖廣熟,天下足”,洞庭湖平原,氣候宜人,土地肥沃,是中國重要的商品糧基地,保護耕地對于這片平原來說,顯得尤其重要。
盧某系益陽市某公司的法人,執(zhí)行董事兼總經理,10多年前,因為兒子陪讀,移居到加拿大,目前,在加拿大從事物流生意。
據盧某介紹,他本來和舉報的人舒某是合作伙伴,在合作中發(fā)現舒某許多非法圈地,慷國家之概,牟取私利之事,為避免國家利益受損,決定舉報。
舒某是益陽人,早年創(chuàng)辦了益陽天峰文武學校(簡稱“文武”學校),2005年左右,舒某在益陽資陽區(qū)迎風橋鎮(zhèn)黃花侖村征用了數十畝農用地,投資興辦了益陽資陽中學。
當時舒某修建了一、二號教學樓;一、二號學生公寓;還有食堂等房子。
由于該學校系未批先建,違法用地。
2005年5月,益陽資陽區(qū)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后,作出處罰決定:1、立即停止土地違法行為;罰款16萬元,補辦用地手續(xù)。但舒某一直沒有補辦到手續(xù),而資陽區(qū)自然資源局亦任由其違法狀態(tài)延續(xù)了好幾年。
更令人想不到的是,相關單位為舒某批了5個建設用地規(guī)劃許可證,拿著這5個建設用地規(guī)劃許可證,舒某將資陽學校轉讓給了當地的教育局,變成了現在的益陽市第一職業(yè)中專。
2009年,文武學校與益陽三農房地產公司簽訂《資產轉讓合同》,文武學校將資陽中學的全部資產(竟然包含其違法圈占的土地使用權)轉讓給益陽三農房地產公司,合同書面獲利980萬元。
錢,舒某個人拿走了,而違法占地的責任人則帥鍋給了教育局。舒某還在三農公司占暗股,并繼續(xù)“偷天換日”,將違法用地以三農公司名義置換給益陽市第一職業(yè)中專。
調查:鎮(zhèn)領導和村委會主任都回避此事”
益陽市第一職業(yè)中專位于黃花侖村,從益陽市教育局官網,可以獲悉,益陽市第一職業(yè)中專學校是資陽區(qū)唯一的公辦職業(yè)學校,2013年,學校成功申報省級示范性中等職業(yè)學校。
2013年,學校成功申報省級示范性中等職業(yè)學校、同時成為省級示范性縣級職教中心的牽頭學校、湖南省水庫移民定點培訓學校、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(yè)教育實訓基地、湖南省語言文字工作普通話測試站等五大項目。2014年成功申報為湖南省重賓接待培訓基地。
學校占地面積46700平方米,校舍建筑面積24642.44平方米;有2棟教學樓、2棟學生公寓、1棟綜合樓、1棟實訓大樓,各種專業(yè)功能實訓室齊全,累 計固定資產2800多萬元。
2021年12月28日,記者來到了該學校門口,一名保安正蹲守在門口,據該保安介紹,益陽市第一職業(yè)中?,F有學生上千人。
那這個學校當初的建設用地,是舒某租賃的集體土地,還是直接征用的呢?
記者隨后在周邊找到了一些村民。
村民楊安平說,他是新屋組人,有一畝多菜地被征收了,征地是2005年左右,價格5000元一畝,他到廣州去打工了,鎮(zhèn)政府和派出所在場,不管同意不同意,強行征用了。
另一村民王小華是堤腳下組的組長,他說,當時村里有100多人,學校一共征收了3個組的土地,還有一個組是水庫組。
“有的地方只有3000多元一畝,我只有八九分地。”王小華說,舒某是招商來的。
“土地租賃了多少年?”王小華稱自己沒有協議,不知道。
記者隨后找到了黃花侖村委會,工作人員稱,10多年前的協議,她們也沒有存檔。
隨后,記者聯系了2005年時任村委會主任的楊某某。
楊現在在益陽長春工業(yè)園,他說是集體土地,對于協議內容,楊某某說是應當跟老百姓有協議,對于協議多少年,對于當時迎風橋鎮(zhèn)誰當鎮(zhèn)長,楊某某說不記得了。
"一二十年了,不記得了。"楊某某說。
在當地迎風橋鎮(zhèn)政府,一名知情人稱當時是王某當鎮(zhèn)政府領導。
現在王某是益陽市駐外省某市辦事處主任,王某說,所有征地都是當地政府,都是請開發(fā)商投資,教育本身就是一種公益事業(yè),還怎么賺錢?
"我離開十一二年了。"王某說,他也知道此事,雖然他是黨政領導,但他來迎風橋鎮(zhèn)時,地已經征下來了,另外,當時辦手續(xù)不是在他手上辦的!
"作為黨和政府,我應該感謝來迎風橋投資的,他帶了錢來投資,最后,根本沒有賺到錢。"王某說,有沒有協議,可以到鎮(zhèn)政府查詢。
"教育用地和工業(yè)用地本來就不一樣。"王說,楊某某在推卸責任,楊是公務員。
"開發(fā)商和老百姓有協議,都是存檔的"王某說,到迎豐橋鎮(zhèn)政府都可以查詢到。
"中國土地,改革開放后,很多先征后用。"王某說,這個不是他的責任,只是作為一個共產黨員,領導干部,當時地是在他之前征的。
該鎮(zhèn)的一名老干部回憶說,當初征這塊地,好像是租賃50年
資陽自然資源局:此事正在進一步處理中
就此事記者聯系了舒某。舒某答復:資陽中學確實是租賃土地50年,他否認了其他舉報事實,稱即使土地違法也跟政府有關,與己無關,還稱自己辦校虧了錢。
12月28日上午11時左右,記者來到了益陽市資陽區(qū)自然資源局,準備找執(zhí)法人員吳浩調查此事,發(fā)現沒在辦公室,工作人員說他外出辦事了,隨后,記者又欲找分管副局長楊斌輝,對方也不在辦公室。
記者準備離開時,聯系吳浩,他說下午在辦公室,下午2時50分許,記者再次來到吳浩辦公室,發(fā)現他仍不在。
一李姓工作人員稱自己沒參與辦案,不熟悉情況。
而副局長楊斌輝建議記者和辦公室對接。
辦公室一名男工作人員證實第一次對舒亦蘇"違法用地"處罰時,是2005年進行的,針對的是資陽中學,他交了16萬元罰款。
至于第二次處罰針對的是益陽市第一職業(yè)中專學校一一歸還土地、拆除地上建筑物,罰款1萬元,也是他們下發(fā)的文件。
此事也很難執(zhí)行,"我們沒有強制執(zhí)法權,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"這名工作人員說。
長沙一名國土工作人員告訴記者,現在有衛(wèi)星拍照,土地違法事情很容易處理,一旦被衛(wèi)星拍照,則會立即處理,而2005年左右,可能還沒有衛(wèi)星拍照。
再加上對方的土地涉及教育等公益事業(yè),所以一直拖到了現在。
據悉,盧某從2014年開始舉報,從資陽區(qū)自然資源局一直舉報到湖南省自然資源廳,但卻一直拖到現在,仍然沒有得到及時處理。
盧某的代理律師認為,舒某關于資陽中學的土地違法行為第一筆2005年非法占地50畝(資陽中學),第二筆將資陽中學(含土地使用權)非法倒賣給益陽三農公司,弁利980萬元;舒某2005年非法占用50多畝資陽區(qū)迎風橋鎮(zhèn)黃花侖村土地從事非農建設,至2009年至2011年實施倒賣土地使用權,牟利980萬元,涉及土地數量及危害程度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、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。且非法占地處于持續(xù)狀態(tài),二罪均未超出追訴時效。
盧某的代理律師表示,2014年至2020年,舉報人盧某多次向益陽市自然資源和規(guī)劃局、益陽市資陽區(qū)規(guī)劃局舉報舒亦蘇非法占地、倒賣土地的事實,但無任何實質進展。無奈之下,從2020年底到2021年6月舉報人益陽鑫浩實業(yè)有限公司(盧某為該企業(yè)法定代表人)向湖南省自然資源廳舉報,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雖有短信答復,表示轉交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辦,但至今違法占地仍未整改到位,相關的違法犯罪線索也沒有全部移送公安機關。盧某和益陽鑫浩實業(yè)有限公司代理人湖南大相正行律師事務所于2022年1月初依法向自然資源部督查武漢局自然資源廳開展舉報了工作。
此事將如何處理,本報將繼續(xù)追蹤!(記者 陳一訊)
相關鏈接:關于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
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,違反土地管理法規(guī),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。
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;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,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,恢復土地原狀,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的,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;可以并處罰款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2000.6.19 法釋〔2000〕14號)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,違反土地管理法規(guī),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“情節(jié)嚴重”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以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:
(一)非法轉讓、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;
(二)非法轉讓、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;
(三)非法轉讓、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;
(四)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;
(五)非法轉讓、倒賣上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(jié)的,如曾因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。
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(guī)定的行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“情節(jié)特別嚴重”:
(一)非法轉讓、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;
(二)非法轉讓、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;
(三)非法轉讓、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;
(四)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;
(五)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(jié),如造成嚴重后果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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